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设新闻

危大工程事故如何定责?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2日     浏览次数:699次

   住建部为了响应国务院“放管服”政策,于2020年11月发布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随后住建部启动了资质新标准修订工作,现已制定征求意见稿。为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资质新标准修订变化,我司组织研讨班介绍资质新标准修订内容,使企业正确理解、提前做好资质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多次调整资质管理政策,尤其是去年住建部在资质升级推行告知承诺审批制,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资质升级.在资质升级难度增加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准确理解资质政策文件,交流研讨企业在新形势下的应对方法;指导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合并、分立等资产重组方式,进行全部或部分的资质平移,从而使企业合法取得想要的资质。

   资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是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资质改革关乎行业发展全局。在资质新政大改背景下企业如何更好的提升企业竞争力,更好的实现平稳过渡?

 

   依据住建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10条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明确处罚。

   ☟ 针对建设单位

    一、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针对勘察单位

    二、勘察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 针对设计单位

    三、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 针对施工单位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五、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六、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七、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针对监理单位

   八、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九、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针对监测单位

   十、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来源: 住建部37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