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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务费24000元 老板被失信惩戒后一次性履行全部费用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6日     浏览次数:211次

      近日,记者从乐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通过失信惩戒措施,于今年9月成功帮助一名劳动者拿到被拖欠已久的劳务费。

  据悉,市民牛某与武义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结构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7日经乐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根据判决,钢结构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某劳务费24000元。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钢结构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牛某向乐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劳务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钢结构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秉持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官主动与被执行人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取得联系并多次沟通,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详细告知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及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带来的影响。但邹某仍心存侥幸逃避执行,总是各种借口说公司经营困难,暂无履行支付24000元劳务费的能力。

  因被执行人钢结构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执行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邹某被限制高消费后,无法乘坐飞机、高铁,也没有办法办理银行信用卡等。在生活及信誉受到了影响之后,邹某才意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性,慌慌张张找到执行法官,主动要求履行支付义务,一次性将劳务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法官随即依法解除了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诚信是立身之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诚实守信的体现,任何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乐至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该院将继续把兑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执行重点工作,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坚持“零容忍”的执行态度,依法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让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会上寸步难行,维护司法权威。

                                                                           来源:资阳日报